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2024年07月30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88236          证券简称:春立医疗         公告编号:2024-024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分红总额由人民币138,851,797.00元(含税) 调整为138,769,570.51 元(含税)。

  ●调整原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调整为383,341,355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公司于2024 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 年 6 月27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6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3月 29日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383,568,500 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227,145股,因此实际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为383,341,355 股。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2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分红138,769,570.51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88236      证券简称:春立医疗      公告编号:2024-023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6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8日、2024年5月 27日及2024年6月28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发布的相关公告及通函。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请详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及通函。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2 元(含税)。截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383,568,500 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合计138,851,797.00元(含税)。2023 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227,14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227,145股。公司总股本为 383,568,5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227,145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83,341,355股,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0.3620元(含税),实际利润分配总额 138,769,570.51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83,341,355×0.3620)÷383,568,500≈0.3618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618)÷(1+0)。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史春宝、岳术俊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20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258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25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5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62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7321998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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