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税前)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4年6月2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8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可参与分配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A股不参与分配。
(2)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hkexnews.hk)发布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的相关公告。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年6月26日,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批准向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税前)。同时,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如本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本公司总股本2,672,398,711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939,800股A股后的股本2,670,458,911股为基数实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21,023,905.97元(税前);其中,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为2,118,518,411股,共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571,999,970.97元(税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A股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本公司A股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2,118,518,411×0.27÷2,120,458,211≈0.2698元/股
综上,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A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2698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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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A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于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A股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该计划不能解除限售的,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A股所对应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收回。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投资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 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4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3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前述以外的投资者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所得税应由该等股东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987870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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