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旭蓝 公告编号:2024-035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6、议案7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艳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0人,代表股份596,743,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3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80,668,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5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7人,代表股份16,075,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9人,代表股份16,323,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4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7人,代表股份16,075,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2%。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7,579,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3%;反对8,8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9%;弃权3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9,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17%;反对8,8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02%;弃权3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1%。
议案通过。
议案2.00 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7,57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31%;反对8,8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0%;弃权3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2,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82%;反对8,8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942%;弃权3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6%。
议案通过。
议案3.00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08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36%;反对14,29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3%;弃权3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5,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42%;反对14,29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635%;弃权3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3%。
议案通过。
议案4.00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099,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59%;反对14,28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40%;弃权3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9,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75%;反对14,28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157%;弃权3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8%。
议案通过。
议案5.00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7,405,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51%;反对9,0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9%;弃权3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5,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946%;反对9,0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581%;弃权3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3%。
议案通过。
议案6.00 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7,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895%;反对9,6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274%;弃权30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7,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895%;反对9,6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274%;弃权30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1%。
议案不通过。
议案7.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4,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06%;反对8,6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70%;弃权40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4,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06%;反对8,6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70%;弃权40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24%。
议案不通过。
议案8.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7,689,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27%;反对8,8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5%;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9,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19%;反对8,8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746%;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5%。
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可书律师、郭芮君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接受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2.《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9.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12.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公开发布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综合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0,668,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86,873,870股的39.05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75,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86,873,870股的1.0812%。根据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情况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6,743,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86,873,870股的40.1341%。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5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323,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86,873,870股的1.0979%。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计票。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87,579,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3%;反对8,8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9%;弃权3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9,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17%;反对8,8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02%;弃权3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2)《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87,57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31%;反对8,8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0%;弃权3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2,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82%;反对8,8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942%;弃权3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82,08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36%;反对14,29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3%;弃权3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5,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42%;反对14,29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635%;弃权3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582,099,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59%;反对14,28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40%;弃权3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9,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75%;反对14,286,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157%;弃权3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8%。
本议案获得通过。
(5)《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7,405,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51%;反对9,0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9%;弃权3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5,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946%;反对9,0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581%;弃权3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3%。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397,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895%;反对9,6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274%;弃权30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7,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895%;反对9,6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274%;弃权30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1%。
本议案不通过。
(7)《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44,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06%;反对8,6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70%;弃权40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4,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06%;反对8,6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70%;弃权40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24%。
本议案不通过。
(8)《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7,689,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27%;反对8,8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5%;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9,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19%;反对8,8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746%;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李可书
负责人: 张小炜 经办律师:郭芮君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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