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财务小杨
申税小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我公司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那么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可归集的折旧费用应该是多少?
你公司企业会计处理时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且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你公司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200万元(200×100%=200)。
申税小微
财务小杨
我公司今年5月还买了一台设备专用于研发,价值300万元,目前已投入研发使用,我们选择在税前一次性扣除,那么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可归集的折旧费用应该是多少?
你公司2024年度购入设备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并享受加计扣除。即你公司在今年可直接就其税前扣除3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300万元(300×100%=300)
申税小微
供稿:魏浩 杨爽文
制作:孙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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