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司法机关的组织法和诉讼法

苏区司法机关的组织法和诉讼法
2024年07月24日 07:38 检察日报

   (图片提供:江西省档案馆)

  这是1932年9月20日出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第34期),收藏于江西省档案馆。这期报纸第9-10版刊登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下称《条例》)。

  苏区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有肃反委员会、革命法庭、法院(裁判部)等。肃反委员会是兼有司法机关和政治保卫局职能的机构,革命法庭先后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川陕革命根据地设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于1932年6月9日发布命令,颁行《条例》。《条例》共6章,分别为“总则”“裁判部的组织系统”“法庭之组织及其审判之手续”“各级裁判部的权限”“检察员的工作和任务”“附则”。

  《条例》规定,裁判部是法院未设立前的临时司法机构,暂时执行司法机构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苏区地方政权采取省、县、区、乡(市)四级制度。《条例》要求,在省、县、区设裁判部,城市设裁判科。裁判部“在审判方面受临时最高法庭的节制,在司法行政上则受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指导”。

  《条例》第5章以7个条文规定了检察员的工作和任务。关于检察员的配备,“省裁判部得设正副检察员各一人,县裁判部则设检察员一人,区裁判部则不设立检察员。”关于检察员在诉讼中的职责职权,“检察员管理案件的预审事宜,凡送到裁判部的案件,除简单明了,无须经过预审的案件之外,一切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员去预审过,并且凡是一切犯法行为,检察员有检查之权。”“经过预审手续之后,检察员认为有犯法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结论后,再转交法庭去审判。”“发觉有犯法的行为,如必须预先逮捕,然后才能进行检查的案件,检察员有先逮捕犯法的人之权。”“当检查案件时,凡与该案件有关系的人,检察员有随时传来审问之权。”“检察员当检查案件时,无论问被告人和见证人,必须写成预审记录,由被审问者(被告人和见证人)及检察员签字盖章,作为该案件的证据。”关于检察员出庭的身份,“检察员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开庭审案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告发。”

  《条例》为裁判部内设检察员在诉讼中依法履行预审和出庭告发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文字:闵钐 骆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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