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2024年07月2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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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作出同意注册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资本”),其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拟发行的股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8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除息除权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联投资本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数4.96%,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6、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1,628.43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编制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7)《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编制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公告编号:临2024-058)《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承诺;相关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出具相关承诺。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联投资本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为不超过41,628.43万元,联投资本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针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与联投资本签署《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等因素,为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和监督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联投资本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适当、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规模、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3)针对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的变化,或市场条件出现的变化,或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或募集资金使用条件变化等,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方案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4)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验资、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向相关部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

  (6)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

  (7)制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8)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制作、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通函、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并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手续等;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本次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修改、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2)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史文明先生、刘祖雄先生、杨洋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总体工作安排,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全体股东。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4)。

  表决结果: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审议稿)。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4-06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现就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4-06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4-05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以下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且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1,628.43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增加。现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4年11月实施完毕,前述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实际完成时间为准。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假设以7.8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除息除权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作为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1,628.43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2,895,078股。此处关于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假设仅用于本次测算的估计,最终发行价格以根据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准,最终发行数量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确定的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准。

  4、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等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1,066,239,875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假设2024年末的其他权益工具金额与2023年末保持一致。

  7、根据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7,927.23万元、40,905.39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2024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为三种情形:(1)较上年持平;(2)较上年增长10%;(3)较上年下降10%。该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对2024年度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7月实施完毕。假设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总额与2023年度保持一致,且在2025年6月底实施完毕,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派发红股。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9、假设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金额+向特定对象发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他权益工具。

  10、计算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了永续债利息,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扣除了永续债金额。

  11、假设公司除本次发行外,无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下述测算中,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假设情形一: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年持平

  ■

  假设情形二: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10%

  ■

  假设情形三: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年下降10%

  ■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1、满足公司业务增长的资金需求

  2021年至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213,993.47万元、1,398,610.62万元和1,467,343.79万元,复合增长率为9.94%;其中,公司环保科技和园区运营营业收入合计分别为309,461.29万元、386,916.02万元和393,878.72万元,复合增长率为12.82%。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及数字科技发展战略的实施,日常运营和持续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将进一步加大。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满足公司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2、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6.3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等有息负债合计金额510,632.97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将减少公司债务总额并增加净资产,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后续的高质量增长奠定基础。

  3、巩固实际控制权,助力发展战略实现

  本次发行前,建投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68,650,0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82%,天风天成资管计划作为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13,473,2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建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82,123,2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08%。本次发行完成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按照发行数量计算,建投集团、天风天成资管计划及联投资本合计持股比例将达到21.00%。本次联投资本以现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有利于体现间接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提升和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行性。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有所增加,可有效缓解公司经营活动扩大带来的资金需求压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

  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标准,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并通过不断改进与完善,从而形成了较为规范、标准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以及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从而保证募集资金规范合理的使用。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能够增强公司偿债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募集资金的使用不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相关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发行可能带来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一)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显著提升,有助于加快公司落实发展战略,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稳健的基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三会一层”决策科学、执行有力、运转高效,保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业绩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相关主体关于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期间,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了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控股股东建投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4-05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4年7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4年7月23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长肖羿先生主持,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向湖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数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数科”)拟向关联方湖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数据集团”)增资不超过31,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湖北数据集团注册资本金由70,000万元变更为100,000万元,公司将间接持有湖北数据集团30%的股权。

  本次增资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不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预计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向湖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6)。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资本”),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8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除息除权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联投资本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数4.96%,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6、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1,628.43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编制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7)、《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编制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公告编号:临2024-058)《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承诺;相关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出具相关承诺。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9)。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特定对象联投资本签署《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联投资本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0)。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等因素,为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和监督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1)。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适当、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2)。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规模、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3)针对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的变化,或市场条件出现的变化,或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或募集资金使用条件变化等,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方案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4)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验资、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向相关部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

  (6)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

  (7)制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8)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制作、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通函、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并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手续等;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本次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修改、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2)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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