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4-06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如下: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9]65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8日,湖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9]65号),关注函的主要内容为:
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情况及对外担保事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报表附注中未作为或有事项进行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组织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及董秘处相关人员认真梳理及学习相关诉讼涉及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认真学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过错追究责任制度》《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后续披露事项,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报告期发生额和余额。加强各口径的信息传递和报送,公司董秘处加强与中介机构、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将第三方督导渗透到公司运作的关键环节。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3号)
1、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3号),决定的主要内容为:
公司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时,未披露嘉兴资卓合伙协议中有关亏损分担的约定,在后续签订合作协议时未披露联投置业对基金收益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等安排,在其后涉及仲裁的公告中亦未准确披露基金亏损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张德祥作为财务事务的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张德祥、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予以监管关注。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监管关注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加强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对公司的日常监管及重大事项的上报管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93号)
1、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93号),决定的主要内容为:
关联方收购湖北工建控股权而形成关联担保后,公司未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涛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涛、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后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046号)
1、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19日,湖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8号);2024年3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述决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022年公司向关联方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交易发生额4.91亿元,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进行补充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关联担保未及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20年12月,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鸿盛申请的18.24亿元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9.95亿元差额补足承诺。2022年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后,公司未及时就与湖北鸿盛存续的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三是2022年年报部分数据披露不准确。由于统计口径问题,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在建重大项目中部分项目收入成本和回款、关联应收应付等披露虽未影响合并报表数据,但存在披露错误。
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史文明、时任财务总监余瑞华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完善内部治理。公司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做到应知尽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216号)
1、主要内容
2024年3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216号),工作函的主要内容为:
(1)公告显示,公司原募投项目进展缓慢,其中长沙东湖高新金霞智慧城项目、东湖高新合肥国际企业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率分别为40.05%、47.21%。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结合上述项目实际情况与前期论证、立项情况的差异,说明募集资金未按计划投入使用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募投项目前期决策是否审慎;2)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募投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及变化的具体时点,是否存在风险揭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2)公告显示,公司拟将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为武汉国际智造中心产业园项目一期、东湖高新智慧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及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A2区项目,涉及募集资金4.73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结合政策环境、行业变化、市场竞争等相关情况,充分论证上述项目投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内部回报测算的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2、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公司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核查,并及时作出书面回复并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8)。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4-06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4-06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资本”),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因此,联投资本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并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已经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3、本次发行的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同意以及获得相关批准、同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1,628.43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联投资本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2024年7月23日,公司与联投资本签署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议》”)。
(二)关联关系
发行对象联投资本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联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批程序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已审议通过。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联投资本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股权控制关系
联投资本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联投集团直接持有联投资本79.97%股权,为联投资本的控股股东。湖北省国资委为联投资本实际控制人。
联投资本股权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
(三)主营业务情况
联投资本为联投集团控股企业。联投资本是联投集团金融板块核心企业,旗下包括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省工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工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湖北联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联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主要经营主体。秉承“以协同为根本,向市场要效益”的“13569”发展战略,加强“投担租保信”多牌照联动,着力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为重点产业发展汇聚资本及资源,形成互为支撑、良性发展的产融融合发展新模式,打通产业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致力于发展成为“区域一流、全国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商。联投资本的具体经营范围是:对工业、商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股权投资。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报表
联投资本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注:2023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审计,2024年1-3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发行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8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除息除权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7月23日,公司与联投资本签署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上市公司):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发行对象):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年7月23日
(二)标的股份
2.1 甲方拟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但依然保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30%。
2.2 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三)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3.1 认购价格
3.1.1 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87元/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甲方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除息除权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甲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若甲方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
3.1.2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3.1.3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双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3.2 认购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3 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3.3.1 乙方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即认购数量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认购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认购金额不超过416,284,263.86元人民币。
3.3.2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3.3 若适用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双方应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协商确定调整后的发行数量。
3.4 鉴于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尚须经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双方将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对乙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数量和认购金额等事项进行最终确定。
3.5 甲方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之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四)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标的股份的交割
4.1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原则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4.2 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乙方收到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认购款缴纳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3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完成交割。
(五)限售期
5.1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5.2 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更,乙方将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以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如涉及),该等调整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六)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6.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条以及与声明和承诺、违约责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保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生效日:
(1)本次发行方案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发生不可抗力等非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本次发行不能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有权的审核机构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和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或双方协商确认的更长期限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若基于第6.2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所述情形而终止,则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若基于第6.2条第一款第(4)项所述情形而被终止,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3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目的
1、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环保科技和园区运营领域中的优势和地位
公司环保科技业务已形成“气、水、固、碳”业务体系。其中,燃煤电厂烟气治理业务是国内由第三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脱硫岛规模最大、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企业之一;垃圾焚烧发电烟气净化业务以旗下子公司泰欣环境为实施主体,泰欣环境自成立以来,累计服务了300多家企业,提供了700多台/套环保装置系统,建造了数个体量大、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项目,积累了丰富的业绩,其STC品牌已成行业标杆,市场占有率稳居细分领域前列。园区运营业务历经30年积累与发展,形成了“平台+运营+投资+生态”的全产业链大运营模式,在产业研究、产业招商、智慧运营、精准投资、科技赋能等领域具备独特优势。2023年,东湖高新集团园区运营品牌影响力进一步获市场认可,在2023方升产业园区年度榜单中位列中国产业园区运营商50强第四位,在多个产业地产行业排名榜单中位列中国产业园区运营商第一方阵;同时在克尔瑞全国产业招商品牌影响力TOP 6榜单上排名第二。
公司连续多年荣获湖北企业100强、武汉企业100强、中国园区开发上市公司竞争力TOP10、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年度十佳非凡雇主等称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进一步夯实公司环保科技和园区运营主业,提升公司在环保科技和园区运营领域中的优势和地位,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2、提高间接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稳定公司股权结构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联投集团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本次发行彰显了联投集团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向市场以及中小股东传递积极信号。
3、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公司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可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有效提高公司资本实力,适当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日常运营、业务布局等方面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公司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二)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规模和营运能力,巩固与促进公司行业地位,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2、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根据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业务调整,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3、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水平有所降低,偿债能力得到加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得到增强,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业务经营的稳健性。
4、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可能会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但募集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实力,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长期可持续的战略发展目标。
5、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使公司营运资金得到补充,有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增强公司抵抗风险能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七、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已审议通过。
(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八、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过去12个月与间接控股股东湖北联投及其下属公司、控股股东建投集团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关联方收购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关联方收购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权后被动形成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详见2023年7月13日、2023年8月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调增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拟再次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404,753万元,本次调整前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180,439万元,调整后公司同关联人发生的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金额预计不超过 585,192万元。
具体详见2023年7月13日、2023年8月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资金支付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口高新区国科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项目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建海南分公司”)共同签署《生物医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工程费支付协议》,约定该项目资金支付主体为海口项目公司,资金接受主体为湖北工建海南分公司,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5,340,187.23元。
海口项目公司已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生物医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工程费支付协议》。
具体详见2023年7月13日、2023年8月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与关联方签订〈委托运营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 1,300 万元的授权范围内,与关联方联投欧洲(湖北)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在受托运营期间向委托方提供 CBTC 园区项目招商运营及一系列增值服务。
具体详见2023年8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及其他相关单项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原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武汉智园科技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园科技”)在《投资合作协议》和《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与关联方联投鄂东黄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鄂东黄冈公司”)签署《黄冈高新区智能科技产业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及其他相关的单项合同;同意全资子公司智园科技与关联方联投鄂东黄冈公司基于EPC项目合作内容和联合体的分工签署单项合同,合计金额预计不超过 19,500万元(单项合同包含智慧园区建设、产业招商以及运营等业务内容);同意湖北路桥与关联方联投鄂东黄冈公司基于EPC项目合作内容和联合体的分工签署单项合同,最终金额以签署的单项施工合同为准。
具体详见2023年8月31日、2023年12月1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经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现金对价的方式向湖北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所持有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6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预计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期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与湖北路桥及湖北路桥控制的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7亿元。
具体详见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2月1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对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湖公司”)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合计2,474.57万元)以无追索权的形式转让给工建保理,工建保理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后,获得对梧桐湖公司的债权。
具体详见2023年10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8、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拟与关联方十堰商务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为准),负责十政储出[2020]16、17号地块的土地开发。上述拟设立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总计20,000万元,其中湖北路桥认缴出资5,400万元,占合资公司27%的股权,十堰公司认缴出资14,600万元,占合资公司73%的股权。
具体详见2023年10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9、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增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拟再次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14,600万元,本次调整前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585,192万元,调整后公司同关联人发生的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金额预计不超过599,792万元。
具体详见2023年11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0、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光谷软件基金及联创公司股权清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起开展对武汉光谷软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光谷软件基金”)及湖北联合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的股权清理工作中涉及的各类事项,即:同意将光谷软件基金进行注销;同意联创公司股权清算注销等(公司对联创公司实缴200万元,对光谷软件基金实缴3,000万元,出资合计3,200万元)。
具体详见2024年2月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1、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软件新城公司在交行2,913万元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详见2024年3月22日、4月10日及4月1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2、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预计2024年全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的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91,570.00万元。
具体详见2024年4月30日、6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3、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山投资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合计1,670.10万元)以无追索权的形式转让给湖北工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建保理”),工建保理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后,获得对花山投资公司的债权。
具体详见2024年7月1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4-06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一2026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健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提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现金分红政策时,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上述规划制定原则和考虑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上述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其过程中,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4-06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7月23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资本”)签署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市公司):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发行对象):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
2.1 甲方拟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但依然保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30%。
2.2 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三、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3.1 认购价格
3.1.1 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87元/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甲方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除息除权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甲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若甲方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
3.1.2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3.1.3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双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3.2 认购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3 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3.3.1 乙方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即认购数量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认购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认购金额不超过416,284,263.86元人民币。
3.3.2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3.3 若适用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双方应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协商确定调整后的发行数量。
3.4 鉴于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尚须经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双方将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对乙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数量和认购金额等事项进行最终确定。
3.5甲方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之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四、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标的股份的交割
4.1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原则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4.2 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乙方收到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认购款缴纳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3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完成交割。
五、限售期
5.1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5.2 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更,乙方将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以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如涉及),该等调整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六、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6.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条以及与声明和承诺、违约责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保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生效日:
(1)本次发行方案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发生不可抗力等非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本次发行不能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有权的审核机构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和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或双方协商确认的更长期限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若基于第6.2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所述情形而终止,则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若基于第6.2条第一款第(4)项所述情形而被终止,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3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4-05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2020年5月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核准,公司向徐文辉、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泰投资”)发行股份28,022,968.00股(发行价格8.465元/股),并向徐文辉、邵永丽、久泰投资、吉晓翔、陈宇支付现金181,300,558.00元,购买其持有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70%股权。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9)01005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9年8月20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753,802,489.00元,股本753,802,489.00元。2019年9月19日,中登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已办理完毕。
2020年5月1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666,66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80.64元。扣除本次发行财务顾问费及承销费用人民币8,174,999.75元后,本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11,824,980.89元。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20)01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5月11日汇入本公司在恒丰银行武汉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元
■
(二)2021年4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02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15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550万张,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0,000,000.00元,扣承销费用人民币8,000,000.00后,本公司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1,542,000,000.00元。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21)0100025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16日汇入本公司在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汉口银行江汉支行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元
■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2020年5月募集配套资金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情况
2020年5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41,666,663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80.64元,扣除本次发行财务顾问费及承销费用人民币8,174,999.75元后,本公司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11,824,980.89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明细如下表:
单位:元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情况见附件1-1、1-2。
2、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不存在变更的情况。
3、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说明
单位:万元
■
4、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已投入在本次重组项目中为购买泰欣环境70%股权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人民币181,300,558.00元和公司为本次交易向各中介机构所支付的中介费用5,090,000.00元,合计186,390,558.00元。
5、临时闲置募集资金及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情况
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25,434,422.89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议案于2020年7月2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余额及相关利息合计金额25,815,431.48元(含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见附件2-1。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25,815,431.48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7、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1)资产权属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9)925号《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徐文晖、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泰投资”)发行股份28,022,968股,并向徐文辉、邵永丽、久泰投资、吉晓翔、陈宇支付现金181,300,558.00元,购买其持有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70%股权。截至2019年8月28日止交易各方已经完成了上述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泰欣环境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
![](http://n.sinaimg.cn/finance/cece9e13/20240627/655959900_20240627.png)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http://n.sinaimg.cn/finance/72219a70/20180103/_thumb_23666.png)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