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7月2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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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旭峰、朱宝松、丛守延、赵晓兵:

  2024年7月18日,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披露的《2024年一季度报告》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进行更正。《2024年一季度报告》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张旭峰、总经理朱宝松、财务总监丛守延、董事会秘书赵晓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张旭峰、朱宝松、丛守延、赵晓兵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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