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监管局
鲁金复〔2024〕219号
齐鲁银行:
你行《齐鲁银行关于核准李兴明齐鲁银行济南自贸区分行风险总监的请示》(齐鲁银发〔2024〕113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李兴明齐鲁银行济南自贸区分行风险总监任职资格。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李兴明到任,并向我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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