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原告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根据(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涉及金额为本金500万元及200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仅收到上诉状,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9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公司”)诉本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润木公司起诉公司在抽逃出资2,97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由(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024号临时公告)。
2024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8民初3747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17号临时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润木公司就一审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三(一审被告):白利祝
(二)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3)京0108民初3747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事实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处理,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完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四)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仅收到上诉状,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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