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24-027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9层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杨振华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上午9:15到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到15:00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 人,代表公司股份180,591,8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8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 人,代表公司股份174,850,6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824%。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 人,代表公司股份5,741,2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00%。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6 人,代表公司股份60,132,1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96%。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同意票为175,144,9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38%;反对票为5,446,9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54,685,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9417%;反对票为5,446,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583%;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175,144,9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38%;反对票为5,446,93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54,685,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9417%;反对票为5,446,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583%;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贾倩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签署页;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公司股份180,591,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8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174,850,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824%。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5,741,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00%。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公司股份60,132,1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96%。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振华先生主持;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175,144,9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38%;反对票为5,446,9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54,685,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9417%;反对票为5,446,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583%;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175,144,9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38%;反对票为5,446,9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54,685,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9417%;反对票为5,446,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583%;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邓文胜:____________
贾 倩:____________
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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