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93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至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一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9年12月20日召开的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至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一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一期持股计划(草案)》”),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延长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至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一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一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23年12月19日。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一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相关条款及延长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将一期持股计划存续期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18日。关于一期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12月12日、12月21日及2022年8月31日、2023年12月19日刊登在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一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将于2024年12月18日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一期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现将一期持股计划届满前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期持股计划持股情况
1、根据《一期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截至2020年6月19日收盘,一期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买公司股票22,113.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关于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至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一期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号)。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一期持股计划未出现累计持有公司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或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情形。
3、鉴于一期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一期持股计划为偿还融资融券借款(含融资利息)导致被券商强制平仓11,431.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期持股计划尚持有公司股票10,681.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
二、一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安排
公司一期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锁定期已于2022年6月18日届满。根据《一期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一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根据其管理模式,一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对该持股计划负责,是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并行使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一期持股计划股票变现清算后的净收益按参与人持有本次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一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延长存续期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期持股计划尚持有公司股票10,681.25万股。一期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一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变更、终止及存续期满后的处置办法
1、一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根据《一期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一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特殊情况,导致一期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可在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本期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鉴于此,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一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相关条款及延长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将一期持股计划存续期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18日。
2、一期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存续期内,除另有规定事项外,一期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一期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3、一期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的处置办法
一期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依照《一期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进行权益分配。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一期持股计划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的《国信证券金科股份卓越共赢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单一资管计划》”)将于2024年8月16日到期,一期持股计划正积极与国信证券沟通《单一资管计划》的展期事宜,但尚存在该事项无法通过导致国信证券对单一资管计划进行清算的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一期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92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司法机关送达流程影响,公司存在未收到、或延迟收到部分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因本公告涉及部分事项尚在诉讼进展过程中,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保全、执行等司法程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中止。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2.94亿元(上述诉讼、仲裁的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89%。其中,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涉及金额0.6亿元;公司作为被告被诉或第三人的案件涉及金额12.34亿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的新增案件中,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金额合计为0.0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情况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努力谈判、积极应诉等方式推动各项纠纷的解决;同时,受送达流程影响,公司亦存在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部分尚在进展过程中,鉴于诉讼或仲裁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述案件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90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0%,以及对合并报表外参股公司审批的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30%,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鉴于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的破产重整申请已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不再因参股项目公司融资或展期协议签订事宜而新增担保,如该笔贷款存在公司及重庆金科原有担保责任的,由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申报债权。同时,因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融资展期业务需要,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由除重庆金科外的其他公司控股子公司按金科方持股比例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继续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反担保。
一、担保概述
公司持股33%的参股公司苏州骁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骁竣”)接受上海银行苏州分行提供的贷款,贷款余额55,420万元,本次延长还款期限12个月。苏州骁竣以其自有不动产继续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科”)以其持有的金科集团苏州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持股比例为其中贷款余额18,288.60万元继续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2024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且议案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苏州骁竣经审议可用担保额度为18,500万元。本次对苏州骁竣提供的担保金额在上述议案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前后对上述参股公司的担保余额及可用担保额度详见下表。
被担保方担保额度审议及担保余额情况表
单位:万元
■
注:本次担保后被担保方担保余额以实际资金到账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骁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4月3日
注册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珍珠湖路19号办公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芝玲
注册资本:72,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33%的股权,苏州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34%的股权,苏州亿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33%的股权。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
■
截至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95,776.31万元,负债总额为137,562.43万元,净资产为58,213.87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67,010.63万元,利润总额-8,672.34万元,净利润-8,796.67万元。
截至2024年6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99,990.44万元,负债总额为142,436.28万元,净资产为57,554.16万元,202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456.27万元,利润总额-659.71万元,净利润-659.71万元。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无锡金科为苏州骁竣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18,288.60万元。
2、主债务履行期限:12个月。
3、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满足金融机构要求、支持参股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参股公司的开发建设,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贷款展期提供的担保未超出公司的持股比例,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2024年6月末,本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4.33亿元,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87.83亿元,合计担保余额为692.16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2.84%,占总资产的30.8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担保金额为343.29亿元。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相关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89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0%,以及对合并报表外参股公司审批的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30%,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鉴于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的破产重整申请已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不再因控股项目公司融资或展期协议签订事宜而新增担保,如该笔贷款存在公司及重庆金科原有担保责任的,由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申报债权。同时,因控股房地产项目公司融资展期业务需要,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由除重庆金科外的其他公司控股子公司按金科方持股比例对控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继续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控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反担保。
一、担保概述
1、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远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威置业”)接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提供的50,000万元和75,000万元两笔贷款,贷款余额 109,500万元,本次延长还款期限36个月。远威置业以其自有项目不动产继续提供抵押担保。郑州金科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金科百俊”)以其持有的远威置业50.1%的股权继续提供质押担保。
2、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科商贸”)接受重庆三峡银行江北支行提供的贷款,贷款余额 36,000万元,本次延长还款期限18个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科”)、泸州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金润”)以其持有的泸州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金科”)以其持有的遵义星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公司2024年1月12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且该议案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在该次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具体已使用担保额度及可用担保额度详见附表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南远威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7月27日
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永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煜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50.1%的股权,自然人武巍持有其49%的股权,河南茂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其0.9%的股权。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
■
截至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300,845.93万元,负债总额为288,868.48万元,净资产为11,977.45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1,777.29万元,净利润-1,082.03万元。
截至2024年6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306,766.25万元,负债总额为295,212.84万元,净资产为11,553.42万元,202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143.20万元,净利润-424.03万元。
该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公司名称: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日
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肖飞
注册资本:20,202.02万元
主营业务:批发及统一配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机械设备、摩托车及配件;市场经营管理;自有房屋出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截至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724,899万元,负债总额为723,214万元,净资产为1,685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7,646万元,利润总额-6,849万元,净利润-7,416万元。
截至2024年6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721,711万元,负债总额为724,903万元,净资产为-3,192万元,202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5,435万元,利润总额-5,151万元,净利润-4,878万元。
该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郑州金科百俊为远威置业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109,500万元。
2、主债务履行期限:36个月。
3、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庆科商贸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36,000万元。
2、主债务履行期限:18个月。
3、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融资展期需要所提供的担保,不会增加公司合并报表或有负债,为债务展期继续提供担保系落实国家“金融十六条”融资合理展期政策的举措,且提供担保所融得的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或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情况。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融资展期需要提供担保,公司能有效控制资金、把握还款安排,降低流动性风险。上述担保对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案金额1,215.18万元,对公司债务偿还能力影响较小,且以上融资展期系为稳定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综上,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2024年6月末,本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4.33亿元,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87.83亿元,合计担保余额为692.16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2.84%,占总资产的30.8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担保金额为343.29亿元。其中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因法院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导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余额为18.86亿元的担保,存在被债权人追偿担保责任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相关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表1:被担保方担保额度审议及担保余额情况表
单位:万元
■
注:本次担保后被担保方担保余额以实际资金到账或未结清余额为准。
附表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400亿担保额度使用及余额情况表
单位:万元
■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91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保全、执行等司法程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中止。
本次披露的三个诉讼(仲裁)案件均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涉案金额分别为3.7亿元、4.5亿元、33.13亿元。其中,案件二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案件一、案件三尚未经法院审理,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近日收到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仙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郴州苏仙支行”)起诉湖南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融华”)、公司控股子公司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弘景”)、长沙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金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苏仙法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
被告一: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湖南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长沙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工行郴州苏仙支行与被告一郴州弘景就项目开发需要签署了2笔《房地产借款合同》,共计贷款3.5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合同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保障贷款合同顺利履行,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为上述2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郴州弘景以其自有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三被告针对项目竣工、归还贷款、撤资限制等保障性内容向原告出具《股东承诺书》。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因出现被告一郴州弘景违反约定偿还贷款、原股东被告二湖南融华未经原告书面同意退出股东身份、保证人重庆金科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等情况,原告工行郴州苏仙支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被告一主张贷款清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3.70亿元,其中本金3.4亿元,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3,043万元,(暂计至2024年4月2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判令被告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所确定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案件二: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下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济南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俊通”)、山东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百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历下法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一:济南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山东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一济南俊通就项目开发需要签署了《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累计贷款5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合同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保障贷款合同顺利履行,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被告一济南俊通以其自有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山东百俊以持有的被告一济南俊通8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一济南俊通资金紧张出现还款困难,保证人重庆金科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等情况,原告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被告一主张贷款清偿责任,被告二主张质押担保责任。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济南俊通公司偿还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35亿元及截至2024年5月31日的利息、罚息1,599万元,嗣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对济南俊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对山东百俊公司持有的济南俊通公司80%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三:
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科”)、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丰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法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一: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被告一河南国丰园就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开发需要签署了两笔《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一”、“贷款合同二”、统称“贷款合同”),其中贷款合同一贷款金额32.5亿元,2025年2月25日到期,贷款合同二贷款金额6.5亿元,2026年6月26日到期。贷款合同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保障贷款合同一顺利履行,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被告一河南国丰园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一河南国丰园以合法持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被告二无锡金科签订了《质押合同》,被告二无锡金科将其持有的被告一河南国丰园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案外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签订了《保证合同》,案外人重庆金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贷款合同二顺利履行,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被告一河南国丰园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一河南国丰园以合法持有的在建工程不动产权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案外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签订了《保证合同》,案外人重庆金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受项目规划调整、剩余货值不足等影响,原告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判断还款来源减少,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被告一河南国丰园主张还款责任,向被告二无锡金科主张担保责任。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及函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河南国丰园归还原告贷款合同一项下借款本息约26.25亿元,其中本金22.14亿元、利息约4.11亿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4月21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河南国丰园为贷款合同一提供抵押物的处置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债务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无锡金科质押的被告一河南国丰园100%股权处置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债务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第一项债务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5、依法判令被告一河南国丰园归还原告贷款合同二项下借款本息约6.88亿元,其中本金约6亿元、利息约0.88亿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4月21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6、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河南国丰园为贷款合同二提供抵押物的处置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五项债务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依法判令被告一河南国丰园承担第五项债务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以上金额暂合计约33.13亿元(暂计至2024年4月21日)。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案件三已经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在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各方确认截至2024年5月31日贷款本金余额4.35亿元,被告一济南俊通在2027年4月15日之前将调解协议确认的款项按计划偿还完毕;原告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对被告一济南俊通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对被告二山东百俊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被告一济南俊通未按计划还款,则涉案贷款视为在2024年6月27日全部到期,原告可依据调解书就本息、复利、罚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被告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原告垫付的114.96万案件受理费元支付给原告,若逾期未付,经原告同意后该笔费用可最迟于2027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鉴于诉讼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则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3、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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