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7,842,925.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鉴于该诉讼案件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最终的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基本情况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6月20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因工程合同纠纷,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建筑”)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4,000 万元,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2023年7月20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公司认为不存在造成富岭建筑损失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此,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富岭建筑的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二、事件进展
(一)原案件变更申请
近期,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富岭建筑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 4,000 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达标的修复费用7,842,925元,其他损失申请人另行主张。”该请求当庭生效。
(二)根据原案件的另行申请
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4)内0422执保420号〕,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人: 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1、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金额为2,000万元,申请人提供保险单作为担保财产。
2、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鞍山鞍华支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为:1,5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鞍山支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为:50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庭审期间,富岭建筑变更了诉讼请求,与原诉状请求索要损失4000万元相差32,157,075元。富岭建筑错误冻结公司账户,时间长达13个月之久。
富岭建筑的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和损失,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富岭建筑侵权行为(超标的查封)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以 32,157,075.00 元为本金,以银行贷款利率 6%计算利息,暂计 2,090,210.00 元),目前公司已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等待法院审核。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鉴于该诉讼案件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最终的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涉案金额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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