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1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0号”文《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投资者葛志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04,608.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8.79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552.8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447.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2日全部到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2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30号)。
(二)2023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转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523号”文《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114,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8.6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291.3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6日全部到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2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科芯技术对控股子公司光学应用实施整体吸收合并。
因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实施,拟将注销光学应用独立法人资格,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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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5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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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7月17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无锡梅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锡奥特维科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和中国银行无锡梅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无锡奥特维科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无锡梅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8450100100258088,截至2024年7月17日,专户余额为___0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之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半导体封装测试核心设备之装片机、倒装芯片键合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76780860342,截止2024年7月17日,专户余额为___0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之半导体先进封装光学检测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月_/日,期限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可开通企业网银支付功能,由乙方开户机构启用“网上银行支付限额管理交易”对监管账户进行控制,经审批后方能对外划出。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宗奎(身份证号码:***********)、赵书言(身份证号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形式性审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为2025年12月31日。
(十二)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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