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买套房子改善生活,唐某支付60万元首期房款,可钱付出去之后,不仅房子无法过户,房主也消失不见了。
7月1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诈骗案。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朱某因无法偿还大额信用卡贷款,2018年11月23日,将其名下分得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售卖给杨某夫妇,因此时该安置房仍在三年限制转让期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朱某仅将房产证和钥匙交给了杨某夫妇。
一年后的一次偶然机会,朱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将同一套房子售卖两次“赚钱”,动起了“歪心思”。想到之前出售的安置房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现在不仅背负大额信用贷款,还欠下了新的网络贷款,自己急需用钱,朱某遂萌生了“一房二卖”的想法。
为了骗取钱款,朱某重新补办了上述房屋房产证用于再次售卖,并联系到买家唐某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人民币11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买家唐某在不知该房屋已被售卖的情况下,向朱某支付了60万元首期购房款。拿到钱款后,朱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赌博、炒虚拟币、生活消费等后逃逸。
后唐某诉至法院,请求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法院审理中发现该房被二次售卖并可能涉嫌刑事诈骗,依法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向上海金山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朱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赃表现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案退赃款发还被害人唐某,责令被告人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继续退赔被害人其余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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