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博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347,753,9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412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347,740,1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4103%;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3,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3%。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13,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347,751,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4%;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507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4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玉刚 邓玥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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