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协议转让属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协议转让后,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李明健先生与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商一致,同意就违约责任部分条款达成补充协议。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目前处于办理流程中,尚待合规性审查,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新材”或“公司”)控股股东李哲龙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李明健先生与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 年7月10 日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李明健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公司的25,960,4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0%)转让给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公告编号:2024-050)》《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公告编号:2024-05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目前处于办理流程中,尚待合规性审查,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二、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李哲龙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李明健先生与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通知,双方于2024年7月16日就股份转让事项签署了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甲方(转让方):李明健
身份证号码:222401************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银行账户:622260********
开户行:交通银行********
乙方(受让方): 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MCRA5E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589号15栋1901房
鉴于:
就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天洋新材股份中的25,960,419股股份(占天洋新材总股本的6.00%)转让给乙方事项,双方于2024年7月10日签署了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原《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现就原《股份转让协议》补充约定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第9.4款序号变更为第9.3款且内容修改为:“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甲方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该等违约金,但乙方最终应向甲方支付的金额应不低于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90%计算的转让价格。如非由甲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第9.5款的序号相应调整为第9.4款,条款内容不变。
3、本补充协议与原《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仍适用原《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
4、本补充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协议转让属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不触及要约收
购。
3、本次协议转让后,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李明健先生与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商一致,同意就违约责任部分条款达成补充协议。
5、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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