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衡金复〔2024〕44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军屯镇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国寿人险冀发〔2024〕279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军屯镇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由“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军屯镇军屯村中街17号”变更为“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军屯镇永昌大街2号一层北侧第三间”。
二、变更营业场所后,该机构不得在原营业场所办理业务。
三、请你公司持此批复和该机构的保险许可证到我分局办理有关换证手续,并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公告事宜。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衡水监管分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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