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川金监复〔2024〕207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饶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成银行文〔2024〕139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饶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饶珊应在四川金融监管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金融监管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金融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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