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及其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克平,以及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宇、总经理高青化、财务总监潘新雷和董事会秘书杨之豪进行了公开谴责。
违规行为包括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和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严重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
江苏阳光因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占用资金1.7亿元,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此外,公司在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不准确,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由预计盈利转为巨额亏损,且更正公告发布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江苏阳光及其控股股东和高管未能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最终决定对江苏阳光及其控股股东和高管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陆克平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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