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扎鲁特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重婚案件,被扎鲁特旗法院以犯重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甲与被告人张乙二人均系通辽市科尔沁区某镇某村村民。李甲与其配偶于199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张乙与其配偶于1992年10月登记结婚。李甲与张乙二人在各自与原配偶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于2008年在某日耕种期间,互相暗生情愫并且此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本案案发。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张乙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通辽政法
责编: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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