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一对男女恋爱期间有过短暂同居,在订婚后还未领取结婚证,双方感情破裂分手,男方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30.6万元,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法庭经过审理,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女方返还80%彩礼。 ”7月9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徐莉介绍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胡先生与露露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恋爱期间有短暂的同居。2022年2月25日,胡先生的母亲通过银行取款34万元,准备用于支付彩礼及订婚相关花销。次日,双方家庭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胡先生和露露均在北京,没有到现场,双方家长拍摄了订婚仪式照片、视频发给二人。
订婚仪式上,胡先生的父母以现金的方式向露露的父亲给付了彩礼。没想到,在订婚10个月后,胡先生与露露时常发生争吵导致矛盾升级而分手,之后,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一直闹得不可开交。
再次要求返还彩礼无果后,胡先生不想再拖下去,于是将露露及其父母诉至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30.6万元。
“他支付的彩礼是20万元,当时我不在场,父亲代为保管的。”庭审中,露露称,自己在与胡先生恋爱后,双方曾共同居住过一年,其间的生活日常开销都是由自己承担的,且是男方提出解除订婚,过错责任在于男方婚前隐瞒患有肝炎的病史,因此应当对男方支付的彩礼数额予以扣减,用来补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一事不持异议,但是对给付金额存在争议。首先,男方母亲于订婚前一日取现34万元,结合订婚当日的其它花销,其所称给付彩礼30.6万元与取现行为、数额相对吻合性较高;其次,订婚当日现场视频也显示彩礼金额为30.6万元。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法院对原告胡先生所称彩礼为30.6万的事实予以采信。
收受彩礼的一方负有返还责任,关于彩礼应当返还的比例,综合考虑订婚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的原因、双方恋爱至分手的时间、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男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法院酌情确定由女方按照80%的比例向男方返还彩礼,即返还彩礼24.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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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勿将彩礼视为婚姻的“交易品”,符合返还彩礼情形法院应当支持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徐莉说,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和相互尊重而建立的,不应该将彩礼视为婚姻的“交易品”,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籍,反而可能会成为矛盾的导火索,希望男女青年能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注重家庭和谐以及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徐莉介绍,依据法律规定,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应当依法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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