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吉金监复〔2024〕56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敖城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财险吉发〔2024〕2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敖城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安监管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安监管分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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