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股份总额3,990,058,776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剩余股份2,790,167股后的股本总额3,987,268,6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239,236,116.54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如出现股份回购等情形时,公司按照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对分配总金额进行调整。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790,167股后的3,987,268,6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4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1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24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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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4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1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239,236,116.54元=3,987,268,609股×0.06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599580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0599580元/股=239,236,116.54元÷3,990,058,776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599580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发展部
咨询地址: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二六七二厂区)
邮编:056300
咨询电话:0310-5792011、0310-5792465
传真电话:0310-5796999
咨询联系人:王艳、王新伟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材料;
2、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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