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的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的公告
2024年07月0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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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45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5)。

  2024年7月5日,公司将上述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6,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公司已将上述归还事项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44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实施之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68,041,8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649,564.85元(含税)。本年度不考虑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扩张公司股本规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派发红利总额。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下列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⑴公司股东Cambridge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和上海康令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⑵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限售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⑴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股东的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申报缴纳。

  ⑵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97元。上述股东应在股权登记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经办人联系方式等文件资料,并以专人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公司将据此办理代缴手续。如该类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⑶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97元。如相关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⑷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QFII、沪股通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0904272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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