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9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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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93,069,38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9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6,505,951.18元,转增237,227,756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830,297,145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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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郑志国、嘉兴奥翔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众翔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9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 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6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61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9元。
(5)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转增股 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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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830,297,145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31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5589367
特此公告。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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