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安鼎
组织水军为影视剧、网络游戏等转发、评论、点赞造热度;给直播间安排观看和点赞;通过投诉举报删除负面评价……
7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操纵“网络水军”传播虚假信息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5后男子杨某某通过其实际操控的3家公司,专门组织“网络水军”,在未核实发布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去年9月,杨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又针对上述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因操控“网络水军”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在少数,但因此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少见,进一步加大了“网络水军”的打击力度。
雇佣“网络水军”刷流量、炒热度
95后男子及其实控公司
被判赔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21年至2022年5月,杨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多家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即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业务,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
经调查,杨某某等共“养号”1200余个,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
另,某传播公司、杨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网络信息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网络信息的真实、可信是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四被告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系流量造假、通过发布和删除信息干预信息呈现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四被告明确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向社会公众致歉,并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网络舆论环境和互联网信用管理秩序,破坏了相关行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涉案行为属于
破坏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被告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招募兼职人员或自养网络账号充当“网络水军”,以操纵“网络水军”的方式对指定的作品、商品进行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其宣发或删除的信息均非网络用户的真实体验,却达到虚增客户指定作品或产品的影响力、曝光度、好评度,随意控制正当差评的负面影响等作用,破坏健康、良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定,属于破坏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涉案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涉案行为破坏了网络信息生态环境,降低了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整体信任度,加重了行政机关、平台、社会组织等各方社会主体的监管、治理的负担,耗费了大量社会公共资源。
2.涉案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使诚实经营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公平的网络信息环境中处于劣势,催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使得市场规则形同虚设,更会影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动力。
3.涉案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针对社会公众个人而言,虚假信息剥夺了他们基于真实、全面信息做出合理判断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因虚假信息误导而形成的认知、决策,还影响其价值判断和生活、工作的抉择,虽单个损失看似较小,但累积起的社会公益损失巨大。
四被告具有为牟利流量造假、
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
四被告对客户指定的信息真实性不予甄别,组织的“网络水军”对接单的宣发或删除信息也不核对真实性,主观上具有流量造假、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且四被告通过专业化的商业模式设计,形成分工合作的“组织架构”模式,在认识到案涉行为已被列为整治对象的情况下,仍为谋求不法利益,从事网络虚假信息的黑灰产。
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四被告就其各自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户,以及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杨某某等四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结果。
作者:通讯员 杭互法 滨检 记者 陈贞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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