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裁员80人但未提前告知!它可能违法了……

一公司裁员80人但未提前告知!它可能违法了……
2024年07月04日 10:33 环球网

来源:央广网

近日,有博主在某社交平台发文称,2024年5月31日,其所在公司“北京观复文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观复”)在事先未与员工或员工代表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布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人数达到80余人,裁员理由为“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7月2日,北京观复多名员工向记者证实了此事。他们表示,因企业至今未提供合理赔偿方案,目前10余名员工已申请劳动仲裁。同日,记者致电北京观复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电话在接通后被挂断。

相关资料显示,北京观复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以从事文化艺术业为主的企业。马未都于2016年6月任法人代表,持股超95%,但公司在2024年6月24日进行了法人变更。

企业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已申请仲裁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7月2日,记者联系到上述博主张先生。他介绍,自己是北京观复一名正式员工,除了北京观复员工被裁员,包括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小观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小观拍卖”)的员工,两家公司属混同用工,并在一起办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统一发给了多个部门的同事,并标明劳动合同关系将于2024年6月30日解除。

6月28日,张先生收到了北京观复的离职证明,要求员工签字自愿离职,但他并未签字,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张先生表示,解除合同通知并未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具体解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解除20人以上劳动关系,需要公司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待收到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回执之后方可进行裁员。根据在顺义区人力资源管理局查询,公司即“北京观复文化有限公司”未就此次劳动关系解约进行报告,无法出具回执单,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小观拍卖一名被裁员工谭先生(化姓)表示,目前仲裁已经立案,7月底开庭。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社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法学博士、教师李静表示,即便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程序上也有相关规定。涉事企业在未事先沟通情况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80名员工的事由并不成立,可能存在违法解除的嫌疑,被裁员工仲裁或诉讼企业符合常理。面对突如其来的裁员、后续工资发放和赔偿问题时,员工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裁员原因、裁员通知时间、通知形式、是否有经过协商、理由是否成立等。

如何认定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通知和其他说明(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通知和其他说明(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张先生介绍,6月22日,公司收回了部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他提供的一份北京观复的说明显示:“这个月大家都对工作及未来担忧,缘由是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出这个通知公司的确欠考虑(原来公司考虑尽可能先行解决员工的工资问题,同时让员工们早点知道公司目前困境,为谋求新工作提供充裕时间),但是公司良苦用心未能获得员工理解,那么公司决定收回给您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您道歉。”该通知还提到:公司今年在所涉及领域和项目业绩均出现明显下滑,公司目前考虑并正在进行的是寻求重组或兼并。通知落款时间为2024年6月22日。

张先生认为,公司业务下滑是属于经济性裁员,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此,许浩表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在于“客观”和“重大”这两个要素。“客观”,即非以企业主观意志为转移;“重大”即足以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根本性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有四种情形。第一,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第二,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如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等;第三,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升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第四,客观方面的原因,这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李静说,劳动法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限制条件,如:一些法律或司法解释发生了变化等。从目前网上公开信息来看,观复文化和小观拍卖,可能是因经营状况发生了变化。

申请仲裁就不发工资?

专家:不符合法律规定

张先生说,因公司未提供合理赔偿方案,此前有部分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有些员工出于经济压力大等原因,又撤回了仲裁。目前,申请仲裁的员工还有10余人。

多名申请仲裁的员工表示,每月6日是公司的发薪日,但他们的工资只发到4月,公司的理由是参与了仲裁,所以不能发放5月份工资,部分员工因为没有参与仲裁,所以正常收到了5月份的工资。对此,谭先生认为,公司应正常发放工资,这和他们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无关。为此,他们积极找相关领导沟通关于解聘和赔偿问题,得到的答案只有6个字,“不知道,等通知”。

李静表示,根据通知,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是6月30日,而5月和6月的工资应当正常发放,与员工撤不撤诉并无关系。因此,企业以员工不撤诉为由未发放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许浩说,企业违法辞退员工,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承担维持辞退员工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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