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处罚 擅自从事 安全生产隐患
【要旨】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相对人:东莞市金尊酒吧
事由:2023年12月15日,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东莞市金尊酒吧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经查,该酒吧当日正在营业,共有7个包厢,包厢内设点唱设备及话筒,均可正常使用,场内无任何消防设施。其中“总统二”、“202”、“888”共3个房间有消费者进行卡拉OK歌舞娱乐消费。现场负责人梁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和营业流水记录本,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经初步核查,东莞市金尊酒吧尚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东莞市金尊酒吧的投资人余某、消费者叶某某、员工李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东莞市金尊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拍照录像以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手段,依法收集和取得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场所收款记录等证据。
【处置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金尊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东莞市金尊酒吧责令关闭(视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肆佰肆拾捌元整(¥5448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东莞市金尊酒吧的投资人余某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开办以歌舞娱乐活动为经营范围的场所,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且场所相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较为淡薄,未在场内设置任何消防设施,场所未通过消防安全合格检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均从严查处,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此案的查办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多管齐下,联动执法,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保持高压整治态势,严厉打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消防安全不达标的违规行为,形成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的强大震慑。
责编: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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