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7月1日(星期一)上午1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7月1日下午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5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范兵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67,468,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35,9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2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1,517,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2,897,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2,41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477,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达坂城50万千瓦风电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433,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49%;反对3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5%。
(二)审议通过《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木垒50万千瓦风电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433,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49%;反对3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5%。
(三)审议通过《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232,4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49%;反对3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5%;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63,0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11%;反对3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32%;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7%。
关联股东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郝震宇、张云栋
3.结论性意见:立新能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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