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于2024年7月1日收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掇刀区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案号为(2024)鄂0804民初421号的判决书,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的诉讼请求。该案前期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详见2023年4月14日《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L019)、2023年11月27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L060)、2024年1月24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L001)。现将最新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与天衢路交叉西北角。
被告:荆门市锦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掇刀街道军马场1路 2号(怡景新城小区) 5-6栋1层105室。
第三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4幢15楼1521号房。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在第三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放弃
119689266.27元债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第三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在其重整程序中的
119689266.27元破产债权分配款支付给原告;
(3)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 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 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804民初421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4)鄂080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 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