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7月0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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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5,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3,000 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92,000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范围主要为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荆门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保A101JM24011),约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北凯龙八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荆门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A101JM2401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提供的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2.公司与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以下简称“临商银行平邑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临商平邑银高保字第2024061480号),约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临商银行平邑支行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办理的贷款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提供的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3.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荆门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保A101JM24023),约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华新材料科技(荆门)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荆门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A101JM2402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提供的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4.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荆门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DB2024062800000032),约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北凯龙八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汉口荆门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HT202406280000001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提供的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保证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湖北凯龙八达物流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保证期间: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2.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用、鉴定(评估)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保证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华新材料科技(荆门)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保证期间: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4.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保证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湖北凯龙八达物流有限公司

  债权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查、保险、评估、登记、鉴定、保管、提存、公证、垫缴税款等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保证期间:自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三年。

  四、累计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获批担保额度合计为159,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8%;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81,461.71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1.84%。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形,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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