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商鸿益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商鸿益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4年07月0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4年7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和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hsfund.com)发布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三)通讯表决票应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票咨询电话:400-700-8880

  邮政编码:10003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4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会议召集人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的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次通讯开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即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即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即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本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二)本次议案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可做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将由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010-58573768/400700888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联系人:赵婷婷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s@hs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5层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联系人:姜亚萍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重要提示

  (一)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关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专人送交、邮寄在途时间,提前送达表决票。表决票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放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咨询。

  (四)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日

  一、《关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三、《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的有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关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的有关事项,同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降低赎回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降低后的赎回费率的具体实施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

  附件二:

  关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一)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6月8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议案》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议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本次降低赎回费率的方案

  1、本基金原赎回费率:

  ■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将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调整赎回费率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由于本基金的赎回费存在全部或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的不同情形,赎回费率的调整有可能导致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减少,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本公司,本公司具有较为丰富的运行经验,业务流程和保障机制完善。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障碍。

  3、投资运作方面

  本公司已对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四、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调整赎回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目的是降低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但由于本基金的赎回费存在全部或部分归入基金财产的不同情形,赎回费率的调低可能导致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减少,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赎回费率的降低,也可能影响基金规模的波动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来增加投资收益,因此,赎回费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增厚贡献极不显著。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公司严格的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管理好投资组合的久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降低,更有利于吸引新增资金,提高本基金投资运作的规模效应。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700-8880

  网址:www.hsfund.com

  附件三: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意见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非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有效授权,则本授权继续有效,上述授权有效期至审议相同议案的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多次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委托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多次授权委托同一受托人但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若多次授权委托不同授权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3.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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