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9.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0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上午9:15一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会议中心1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艾云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1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539,374,4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924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63.924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533,250,4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19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12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258%。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6,225,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37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73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1,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6,12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25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闫刚先生、颜孝忠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447,9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866%;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8993%;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41%。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0.8645%;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77.9147%;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2208%。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447,9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866%;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8993%;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41%。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0.8645%;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77.9147%;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2208%。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447,9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866%;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8993%;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41%。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0.8645%;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77.9147%;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2208%。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447,9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866%;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8993%;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41%。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0.8645%;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77.9147%;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2208%。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长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447,9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866%;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8993%;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41%。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0.8645%;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77.9147%;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2208%。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公司监事会主席2023年度薪酬》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447,9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866%;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8993%;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41%。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0.8645%;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77.9147%;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2208%。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447,9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866%;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8993%;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41%。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0.8645%;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77.9147%;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2208%。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447,9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866%;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8993%;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41%。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0.8645%;反对4,8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77.9147%;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2208%。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9,243,7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58%;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01%;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141%。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7.9005%;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8787%;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2208%。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闫刚、颜孝忠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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