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同为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股东,因五九集团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事宜导致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新大洲控股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有关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6日、4月20日、5月30日披露的公告信息(公告编号:临2024-005、临2024-035、临2024-043)。
二、进展情况
1、枣矿集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决定》,仲裁委员会对枣矿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本案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2、2024年6月26日,本公司收到枣矿集团《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申请人枣矿集团要求被申请人新大洲控股向五九集团支付五九集团已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补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57,891,400元及利息(自五九集团实际补缴之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向其支付之日止,以每期实际补缴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23日的利息为5,559,737.43 元)、律师费160万元、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仲裁正在进展过程中,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管辖权决定》;
2、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3、上海博煜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http://n.sinaimg.cn/finance/cece9e13/20240627/655959900_20240627.png)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http://n.sinaimg.cn/finance/72219a70/20180103/_thumb_23666.png)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