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117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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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100,000股不参与本次分红。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持有股份数量为1,100,000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1,100,000股不参与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按照公司于2024年04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拟维持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具体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公司以2024年06月27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336,559,908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1,100,000股,即335,459,9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117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17,165,483.49元人民币。
计算公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总股本-回购股份),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7,164,555.31÷(336,559,908-1,100,000)≈0.05117元(尾数系四舍五入导致)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1,100,00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335,459,908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35,459,908×0.05117)÷336,559,908=0.05100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即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35,459,908×0)÷336,559,908=0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5100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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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1,100,00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11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117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60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6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0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11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如有疑问,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760952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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