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6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24一2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或“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表决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会议应发出书面传签表决票9份,实际发出书面传签表决票9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有效表决票9份。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将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组成第九届监事会。现对监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监事候选人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换届原则

  本次换届将遵循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确定的监事资格、监事选举程序进行。

  二、第九届监事会的组成

  根据本行章程,监事会由7至11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九届监事会拟按9名监事设置,其中股东监事2名,职工监事3名,外部监事4名。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一)股东监事候选人

  1.股东提名股东监事候选人的,根据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股东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议案,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同时提名监事候选人和董事候选人。

  2.股东提名股东监事候选人时,应当按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要求,在提名之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各项情况,并负责向本行监事会提供提名函(附件1)和提名人声明(附件2)。被提名的候选人也应当向本行做出声明(附件3),同意接受提名。

  3.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监事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本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职工监事候选人

  职工监事的选任依照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由监事会、工会提名,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候选人在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选举职工监事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本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三)外部监事候选人

  1.本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已经提名股东监事候选人的不得再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且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又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要求,在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之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各项情况,并对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担任外部监事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负责向本行监事会提供提名函(附件4)和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附件5),被提名的候选人也应当向本行做出声明与承诺(附件6),同意接受提名。在选举外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监事会将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声明与承诺。

  3.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监事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本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四、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要求

  (一)截至2024年6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在下述期限内提出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确保至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持股比例持续符合提名要求。

  (二)提名股东采取亲自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提名材料,提名期限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3日。

  (三)提名材料包括:

  1.股东监事提名人应提供:股东监事候选人提名函(附件1)、股东监事提名人声明(附件2)、股东监事候选人声明(附件3)。

  2.外部监事提名人应提供:外部监事候选人提名函(附件4)、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附件5)、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附件6)。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监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05。联系人:尹先生,电话:010-85237060)

  特此公告。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提名人声明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候选人声明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候选人提名函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监事候选人提名函

  ■

  提名股东签章:

  日期:

  填表说明:

  一、政治面貌由中国公民填写。

  二、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三、 “学习经历”从最早接受高等教育的经历开始填写(包括 脱产及在职接受的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习)。

  四、 “工作经历”各段时间应保持连续,如中间有未工作的时 段,应填写 “未工作”或 “无工作”。

  五、 “培训经历”指近五年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六、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 姐妹及其他重要社会关系。如有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 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 “备注”栏中。

  七、填表应当准确、完整,无相关内容的应当在相应表格中填 写 “否”或者 “无”。

  附件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现提名        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并就上述股东监事候选人提名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夏银行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华夏银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候选人声明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章程有关要求,本人作为华夏银行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现就如下事项公开声明: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被提名为华夏银行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监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人当选华夏银行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华夏银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并切实履行监事的职责和义务。

  特此声明。

  候选人:

  日期: 附件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候选人提名函

  ■

  (注:如外部监事的提名人为股东,须填写“股东账户卡号”和“持有股数”栏目。)

  提名人签章:

  日期:

  填表说明:

  一、政治面貌由中国公民填写。

  二、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三、 “学习经历”从最早接受高等教育的经历开始填写(包括 脱产及在职接受的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习)。

  四、 “工作经历”各段时间应保持连续,如中间有未工作的时 段,应填写 “未工作”或 “无工作”。

  五、 “培训经历”指近五年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六、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 姐妹及其他重要社会关系。如有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 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 “备注”栏中。

  七、填表应当准确、完整,无相关内容的应当在相应表格中填 写 “否”或者 “无”。

  附件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提名人

  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           ,现提名           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参见该监事外部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外部监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外部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被提名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六)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外部监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被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华夏银行在内,被提名人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被提名人在华夏银行累计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外部监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对被提名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盖章)

  日  期:

  附件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候选人

  声明与承诺

  本人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         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外部监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外部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六)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外部监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被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华夏银行在内,本人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本人在华夏银行累计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外部监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完全清楚外部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期间,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外部监事职务。

  特此声明。

  候选人:

  日  期: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24一2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或“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4年6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表决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会议应发出书面传签表决票16份,实际发出书面传签表决票16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有效表决票15份。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已任期届满。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将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组成第九届董事会。现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董事候选人的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换届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本次换届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确定的董事资格、董事选举程序进行。

  2.任职资格核准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担任商业银行董事的,其任职资格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第九届董事会的组成

  根据本行章程,董事会由15至1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其中应包括5名以下执行董事、10至15名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人数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届董事会拟按满额19名董事设置,其中非执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7名,执行董事5名,独立董事(即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7名。

  (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1)股东提名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根据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能同时提名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2)股东提名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时,应当按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要求,在提名之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各项情况,并负责向本行董事会提供提名函(附件1)和声明(附件3)。被提名的候选人也应当向本行做出声明(附件4),同意接受提名。

  (3)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本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2.执行董事候选人

  (1)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经征询本行党委常委会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执行董事候选人时,应当按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要求,在提名之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各项情况,并负责向本行董事会提供声明(参照附件3)。被提名的候选人也应当向本行做出声明(参照附件4),同意接受提名。

  (3)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本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

  (1)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已经提名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且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负责向本行董事会提供提名函(附件2)和声明与承诺(附件5)。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附件6)并提供履历表(附件7)。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将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声明与承诺。

  (3)最迟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本行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4)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本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本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四)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要求

  1.截至2024年6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在下述期限内提出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确保至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持股比例持续符合提名要求。

  2.提名股东采取亲自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提名材料,提名期限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3日。

  3.提名材料包括:

  (1)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应提供: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函(附件1)、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附件3)、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附件4)。

  (2)独立董事提名人应提供: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函(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附件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附件6)、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附件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05。联系人:周先生,电话:010-85238462。)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4国际基础科学大会捐赠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函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函

  ■

  提名股东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政治面貌由中国公民填写。

  二、“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三、“学习经历”从最早接受高等教育的经历开始填写(包括脱产及在职接受的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习)。

  四、“工作经历”各段时间应保持连续,如中间有未工作的时段,应填写“未工作”或“无工作”。

  五、“培训经历”指近五年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六、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重要社会关系。如有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七、填表应当准确、完整,无相关内容的应当在相应表格中填写“否”或者“无”。

  附件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函

  ■

  (注:如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为股东,须填写“股东账户卡号”和“持有股数”栏目。)

  提名人签章:

  日期:

  填表说明:

  一、政治面貌由中国公民填写。

  二、“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三、“学习经历”从最早接受高等教育的经历开始填写(包括脱产及在职接受的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习)。

  四、“工作经历”各段时间应保持连续,如中间有未工作的时段,应填写“未工作”或“无工作”。

  五、“培训经历”指近五年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六、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重要社会关系。如有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七、填表应当准确、完整,无相关内容的应当在相应表格中填写“否”或者“无”。

  附件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现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就上述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夏银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华夏银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章程有关要求,本人作为华夏银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现就如下事项公开声明: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被提名为华夏银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人当选华夏银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并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特此声明。

  候选人:

  年月日

  附件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现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企业数量未超过五家,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企业数量未超过5家,未在超过2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本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候选人:

  年月日

  附件7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填写说明

  独立董事应认真参阅本填写说明填写履历表各项内容,保证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适用或者不存在的情况,请填写“不适用”或者“无”。

  一、基本简况

  1、“是否会计专业人士”项:如是,需注明属于“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教授)、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中的具体项目,可填写多项。

  2、“本人专长”项:请说明有助于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的专长情况,如没有填“无”,如有应注明具体专长,如“法律专业人士,行业专家”等,有几项注明几项。

  3、“是否曾受处罚”项:如是,填写本人曾受到的各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如无填“否”,如有应注明具体情况,如XXXX年X月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XXXX年X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为X年,XXXX年X月被XX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为X年,XXXX年X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刑事处罚,XXXX年X月被XX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XXXX年X月被XX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XXXX年X月被XXX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等。

  4、“是否具有其它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项:如是,需注明具有居留权的所在国或者地区。

  5. “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家数”项:包括本次拟任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

  二、社会关系

  1、“子女”、“兄弟姐妹”项:有多位子女或者多位兄弟姐妹的,可在相应栏目列明序号分别填写。

  2、“持股情况”项,应填写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其他社会关系可不填写。

  三、教育背景

  请从中学开始填写各项内容,逐一注明学习期间、就读学校或研究机构、专业、学历、学位。

  四、工作经历

  请填写最近十年工作经历,自开始工作起逐一按格式填至现在工作单位止,同一单位工作中间岗位有变动者要分开填写。“职业领域”项请填写本人日常工作职责所处的学科领域,如:法律、工商管理、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

  五、专业培训

  请填写对有助于担任独立董事的培训,语言培训、为通过各种考试所接受的培训不要求填写。

  六、独立董事兼职情况

  请填写本人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情况。

  七、其他专业资格职称

  请填写取得的除会计专业资格外,目前仍有效的各种专业资格、职称情况。

  八、所获奖励

  请填写自大学毕业后所获取的各种奖励。

  九、著作成就

  请填写包括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的论文与著作,或者本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所取得的各种工作成果。著作及成就众多者可选出最突出的前十项填写,尤其是对有助于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成就。

  十、其他情况

  1. 获得的年度报酬总额:如为固定报酬,请填写XX万元;如为“固定+浮动”报酬,请填写“起步XX万元,每次参会XX万元” (仅作为举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 表格中所有“期间”项(包括学习、工作、培训、任职等),请填写起始年月(XXXX年XX月)到终止年月(XXXX年XX月)或至今。

  (请提供电子版照片。)

  (请提供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扫描件。)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24一2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赎回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6月21日至6月26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发行人”)发行了规模为人民币400亿元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并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设有发行人赎回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第五年末,即2024年6月26日赎回本期债券。

  截至本公告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本行已行使赎回权,全额赎回了本期债券。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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