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及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及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年06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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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091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及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2月23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2024)皖05破申21号及(2024)皖05破申21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4年3月1日,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马专汽”)、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零部件”)、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电子”)、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福马”)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05破申25号、(2024)皖05破申24号、(2024)皖05破申23号、(2024)皖05破申22号、(2024)皖05破申26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启动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芜湖福马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4年4月19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05破申22号、(2024)皖05破申23号、(2024)皖05破申24号、(2024)皖05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4)皖05破3号、(2024)皖05破4号、(2024)皖05破5号、(2024)皖05破6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上述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上述四家子公司的管理人。

  ●2024年4月19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马鞍山中院送达的(2024)皖05破3号、(2024)皖05破4号、(2024)皖05破5号、(2024)皖05破6号《复函》及(2024)皖05破3号之一、(2024)皖05破4号之一、(2024)皖05破5号之一、(2024)皖05破6号之一《决定书》,马鞍山中院许可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上午9时 30分采取网络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完成了既定议题,并对《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的议案》《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进行表决。2024年6月20日下午17时,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期限已届满,已获得表决通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与芜湖福马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但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已进入重整程序,但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并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将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重整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自公司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以及启动预重整至今,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相关进展情况如下:

  一、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6日及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7)。

  2024年2月23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24)皖05破申21号及(2024)皖05破申21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0)。

  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芜湖福马以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上述五家子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申请对上述五家子公司与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3)。

  2024年3月1日,上述五家子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05破申25号、(2024)皖05破申24号、(2024)皖05破申23号、(2024)皖05破申22号、(2024)皖05破申26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启动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芜湖福马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五家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公司于2024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子公司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公告编号:临2024-039)。

  2024年3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0),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确定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日。

  2024年3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1)。

  截至2024年3月18日17时报名期限届满,正式提交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投资意向保证金的主体共33家(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算作1家),其中1家报名产业投资人,系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32家报名财务投资人。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4)。

  2024年4月19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05破申22号、(2024)皖05破申23号、(2024)皖05破申24号、(2024)皖05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4)皖05破3号、(2024)皖05破4号、(2024)皖05破5号、(2024)皖05破6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上述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上述四家子公司的管理人。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法院受理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1)。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5月20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5月31日9时30分召开,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序召开,请债权人务必于会议召开3日前与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网络会议事宜。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2)。

  2024年4月19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马鞍山中院送达的(2024)皖05破3号、(2024)皖05破4号、(2024)皖05破5号、(2024)皖05破6号《复函》及(2024)皖05破3号之一、(2024)皖05破4号之一、(2024)皖05破5号之一、(2024)皖05破6号之一《决定书》,马鞍山中院许可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法院同意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3)。

  2024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网络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完成了既定议题,并对《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的议案》《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20日下午17时前完成线上表决。公司于2024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3)。

  2024年6月20日下午17时,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期限已届满,《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的议案》《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已获得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四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9)。

  2024年5月30日,华菱汽车收到马鞍山中院送达的(2024)皖05破6号之四《复函》,许可华菱汽车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借款整体额度不超过5亿元,年利率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管理人应对上述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2024年6月26日,华菱汽车、华菱汽车管理人与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共益债债权投资协议》,开展马鞍山中院(2024)皖05破6号之四《复函》认可范围内的共益债借款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积极推进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书。

  二、风险提示

  (一)子公司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已进入重整程序,但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上述子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上述子公司的控制权。

  (二)上市公司及芜湖福马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上市公司与芜湖福马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但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上市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092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韩益军、赫敏保证合同纠纷:韩益军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人民币10,971,252.1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3年1月16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52,77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5.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97,785.00元,鉴定费32,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6,241.00元,鉴定费32,000.00元,韩益军负担受理费91,5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12.00元,由韩益军负担44,616.00元,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2,796.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及2024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7)及《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6),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韩益军、赫敏的保证合同纠纷及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05民终775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变更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韩益军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人民币10,971,252.1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3年1月16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52,77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5.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为韩益军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人民币10,971,252.1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3年1月16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52,77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5.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785.00元,鉴定费32,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6,241.00元,鉴定费32,000.00元,韩益军负担受理费91,5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12.00元,由韩益军负担44,616.00元,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2,79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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