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上午9:15-15:00。
(二)会议地点:兰州银行大厦7楼会议室(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行董事长许建平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列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57,776,043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461,965,405股的52.84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8,227,838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8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9,548,205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8%。
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财务预算方案》。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有表决权的关联股东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1,296,752,6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有表决权的关联股东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1,296,752,6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十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十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十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十四)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收购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和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设立支行的议案》。
(十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十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减免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第(十二)和(十四)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
注:本行中小投资者指除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会议同时听取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刚、陈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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