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公告
2024年06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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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795    证券简称:国电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4-22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将于近日届满。鉴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延期换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将积极推进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95     证券简称:国电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4-2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835,619,08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48,493,335.74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6元;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3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3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就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可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资本运营部

  联系电话:010-5868210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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