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日报
日前,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在朋友介绍下,应上游要求以“日租”形式收集银行卡后按照要求转移钱款至这些卡上,并依照要求购买相应金额的黄金交给指定“接应人”从而获取高额报酬。
经审查,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组织多名供卡人提供银行卡,自己多次实施购买黄金制品移交上游,并通过供卡人银行卡进行取现转移钱款等犯罪行为,通过上述方式转移电信诈骗违法所得共计2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公诉,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作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的判决。
通讯员 张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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