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根据(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涉及金额为本金500万元及200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9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公司”)诉本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润木公司起诉公司在抽逃出资2,97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由(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详见公司(2023-024号临时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日前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8民初37470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3)京0108民初3747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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