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涵渠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165,288,16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5.4404%)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涵渠先生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签署《上海交通大学捐赠协议书》,捐赠其持有的公司1,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0.605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539%。
2、吴涵渠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捐赠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51,544,156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1,835,500股。本公告中计算相关比例、数量时,总股本均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剩余股份数,即649,708,656股。
4、吴涵渠先生未在基金会担任任何职务,其与基金会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一、捐赠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公司收到吴涵渠先生出具的《关于无偿捐赠部分公司股份的告知函》,为支持母校上海交通大学的教育事业和科研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吴涵渠先生拟与基金会签署《上海交通大学捐赠协议书》,向基金会捐赠其持有的公司1,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0.605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539%。
本次捐赠拟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进行。捐赠完成后,吴涵渠先生及基金会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受赠方基本情况介绍
1、名称: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310000501777985E
3、社会组织类型:基金会
4、法定代表人:杨振斌
5、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6、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54号
7、业务范围:接受社会捐赠,运作管理资金,设立资助项目,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活动。
8、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9、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三、捐赠协议主要内容
捐赠人:吴涵渠(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主要条款:
(一)甲方自愿向乙方无偿捐赠其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证券账户下通过吴涵渠持有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证券简称为奥拓电子(证券代码:002587),捐赠数量为壹佰万股(100万股),捐赠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捐赠人保证
1、甲方所捐赠的证券是其所有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本协议约定的捐赠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捐赠标的证券,不是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的涉争财产;标的证券不存在任何质押、代持或其他权利限制;标的证券未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
(三)甲方捐赠的证券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已做承诺的前提下,应及时办理证券变更过户手续。
(四)捐赠双方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捐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条款无效。
乙方接受甲方捐赠并完成捐赠证券过户后的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受捐赠的股份,如要减持,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事先知会甲方。
四、本次捐赠前后持股情况
■
注:1、上述股份数量或持股比例存在误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2、最终权益变动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为准。
五、本次捐赠股份涉及的承诺事项说明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涵渠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涵渠先生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其他情况说明
1、吴涵渠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捐赠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捐赠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3、在本次捐赠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吴涵渠先生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关于无偿捐赠部分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上海交通大学捐赠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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