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某化学品勾兑入饮料后贩卖,判刑!

将某化学品勾兑入饮料后贩卖,判刑!
2024年06月27日 07:01 媒体滚动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 讯 员 沈羽石

  本报讯 今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6月25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主题,介绍2021年以来审理的麻精药品、“笑气”等犯罪案件情况,并公布一批全省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牢固树立远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的意识。值得注意的是,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曹某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入选典型案例。

  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结伙在网上发布一些隐晦信息,被告人孙某某获悉后与曹某某、陈某联系,约定购买含有毒品成分的饮料。

  曹某某、陈某在明知某化学品勾兑入饮料后会产生γ-羟丁酸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实体店购买该化学品并灌装入饮料瓶内,多次从江苏淮安驾车至桐乡,以每瓶4000至5000元的价格,将饮料出售给孙某某,并告知这个是“原浆”,需要兑饮料。每次交易,孙某某支付两人16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路费。

  2022年1月至2月,孙某某在桐乡市多次将购得的上述化学品直接或勾兑后贩卖给他人,得款45000元。其还将勾兑好的饮料送给师傅蒋某某食用,蒋某某多次与孙某某、夏某某一起吸食“饮料”,还将部分“饮料”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通过他人帮忙提现等方式,掩饰毒品犯罪收益,共得款45000元。

  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从孙某某处购得的半瓶“饮料”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许某某。

  经鉴定,上述“饮料”中均检出γ-羟丁酸成分。

  本案由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陈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曹某某、蒋某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对蒋某某数罪并罚。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均并处罚金。上述判决已于2023年12月4日生效。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不法分子利用某化学品勾兑饮料后可以产生γ-羟丁酸的特点向他人贩卖的案件。被告人曹某某、陈某虽然贩卖的并非毒品,但贩卖后告知兑饮料服用的方法,勾兑后会生成含有γ-羟丁酸的饮料,即变成了毒品,实际上是利用购毒者将他们贩卖的制毒原料制造为毒品,利用他人制造毒品也构成制造毒品罪。

  近年来,不法分子将麻精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社会危害很大。本案的处理,体现出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也震慑了意图使用其他手段规避打击的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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