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回购事项概述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A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74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5月24日、5月25日、6月4日、6月5日、6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73,737,6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本次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为97,535,405.60元。公司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4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531,108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73,737,68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531,108股后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数573,206,5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1575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7日披露的《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32)。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度利润分配,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分红派息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1700000元/股计算。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700000元/股。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情况
根据《回购股份报告书》,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74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9.74元/股调整为9.57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公式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2.具体测算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9.74元/股-(97,535,405.60元÷573,737,680股)=9.74元/股-0.17元/股=9.57元/股。
鉴于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9.57元/股的情况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449,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8213%;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7,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314,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2749%。具体的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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