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滞后,本地乱倒、异地倾倒等违法处置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经济快速发展,各类建设开发活动频次、强度激增,而环境消纳能力有限;二是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在谋划决策、政策执行方面没有把建筑垃圾管理放到应有位置,在利用规划、处置设施建设方面明显滞后;三是建筑垃圾再利用技术推广应用不力,处理成本过高,有效利用率较低。
只有对症下药,构建严格清晰的责任体系,才能把建筑垃圾监管利用引入法治化轨道。
强化地方政府的领导职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筑垃圾作为固体废物的一种,显然也在政府的领导范围之内。政府领导职责主要体现于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政策、规划制定,建筑垃圾储存、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建设的要素保障, 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的构建和相关工作的督导推动;地方政府领导职责能否履行到位,直接决定着建筑垃圾监管利用工作的方向、根基和成效。
落实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作为负责部门,必须履行好监管利用的主体责任。要建立落实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要依法从严打击涉及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对恶意倾倒建筑垃圾,触及生态红线,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违法案件,要依法立案,重点督办,顶格处罚,使其付出应有代价,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当然,从现实情况看,到县(区)一级,受机构性质、人员等因素制约,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把更多精力放在生活垃圾监管方面,对建筑垃圾监管多有盲区,这应引起足够重视,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必须把主管部门人员配齐配强,使其拥有主管能力。
履行施工单位及个人清运、利用建筑垃圾义务。工程施工单位或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是建筑垃圾的主要产生源。为此要自觉履行清运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职责,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产生的建筑垃圾,这些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关键是知法、守法,尽到应尽的法律义务。
同时,要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在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方面不断创新。建筑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要求我们从建筑垃圾高效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比如,如何实现源头减量,分类处置?如何把建筑废物“回炉”变为新型建筑材料?如何降低不同处置方式的经济成本?这些问题都需要以科学态度和方式来解决。国家、地方要支持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方面的技术攻关,鼓励社会资本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集聚,助力建筑垃圾监管利用迈向科学化、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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