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6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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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编号:2024-053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6月21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06月21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06月21日(星期五)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A座16层161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白洋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根据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网络投票结果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股份428,690,7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7661%。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经大会工作人员及见证律师的核对和统计,现场到会股东或代表共2人,代表股数424,979,146股,占总股数的66.1881%。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424,979,14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1881%。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11人,代表公司股份3,711,58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781%。

  (四)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711,5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8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公司股份3,711,58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781%。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申请注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28,643,73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0%;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4,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37%;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6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6月0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公告。

  (二)关于申请注册公开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28,643,73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0%;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4,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37%;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6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6月0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亚强、马铭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附件

  (四)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6月22日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作为其附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日期为2023年2月3日,以下统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06月0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06月18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06月0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06月05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2024年06月21日(星期五)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法定日期15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06月21日(星期五)15:00时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白洋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06月21日(星期五)09:15-9:25,0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06月21日(星期五)0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2024年0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公司的股份数为4286907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766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249791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1881%;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49791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18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7115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8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7115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8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申请注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6437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0%;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4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37%;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申请注册公开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6437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0%;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4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37%;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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