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6月22日 03:1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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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5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6月18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发出了通知。会议于2024年6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缜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2021年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39.20元/股调整为39.10元/股。

公司董事Steven Cai先生、张宏立先生属于2021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均参与了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2022年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8.67元/股调整为18.57元/股。

公司董事Steven Cai先生、张宏立先生属于2022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均参与了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由11.70元/股调整为11.60元/股。

公司董事李缜先生、Steven Cai先生、张宏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均参与了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公告》。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6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6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18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2021年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39.20元/股调整为39.10元/股。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4年6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2022年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8.67元/股调整为18.57元/股。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2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2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7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20元/股调整为39.10元/股。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9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79)。

4、2021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1年9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2)。

5、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本激励计划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手续,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63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2,998.00万份股票期权。

7、2022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将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39.30元/股调整为39.20元/股。

8、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936名,涉及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63.92万份。同时,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存在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或未达标、离职等情形,注销13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合计336.88万份。

9、2023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注销1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合计52万份。同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11月14日届满,公司依照规定将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043.12万份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566.0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917人。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790,557,70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21,157,239股后的1,769,400,4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为0.0988183元/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21日实施完毕。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39.20-0.0988183)=39.10元/股(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9.20元/股调整为39.10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8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8.67元/股调整为18.57元/股。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5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7)。

4、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2022年5月24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50)。

5、2022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本激励计划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23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4,775.00万份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合计1,193.75万份未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完成授予,预留部分期权已失效)。

7、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571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739.60万份,行权价格为18.67元/股。同时,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存在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或未达标、离职等情形,注销19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合计414万份。

8、2023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为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4年7月19日止,实际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561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1,731.60万份。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790,557,70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21,157,239股后的1,769,400,4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为0.0988183元/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21日实施完毕。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8.67-0.0988183)=18.57元/股(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8.67元/股调整为18.57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9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由11.70元/股调整为11.60元/股。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会议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此外,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4年4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4年5月21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790,557,70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21,157,239股后的1,769,400,4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为0.0988183元/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21日实施完毕。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后的受让价格=11.70-0.0988183=11.60元/股(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鉴于此,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股份的受让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由11.70元/股调整为11.60元/股,对应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2,760.00万元。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影响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4-050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对外担保进展情况介绍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于近日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融资授信等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90.00亿元(或等值外币,下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和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4-019)和《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

成立日期:2006年5月9日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启岁

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太阳能与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设备与系统、节能型光电与电子产品、设备和系统、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储能产品、储能装置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及销售;股权投资;梯次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梯次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电池、镍、钴、铜及相关制品、配件、五金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梯次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合肥国轩100%股权。

合肥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合肥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合肥国轩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电池科技”)

成立日期:2021年7月23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缜

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魏武路与新蚌埠路交叉口西南角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国轩电池科技100%股权。

国轩电池科技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国轩电池科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材料”)

成立日期:2015年4月10日

注册资本:115,514.705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饶媛媛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移湖西路厂房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废旧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电池、镍、钴、铜及相关的制品、配件、五金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环保工程的设计与开发;对环保行业、电池行业投资;贵金属销售;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持有国轩材料95.2260%股权,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国轩材料4.7740%股权。

国轩材料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国轩材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

成立时间:2015年4月1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宋金保

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5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南京国轩100%股权。

南京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南京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桐城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国轩”)

成立时间:2021年10月15日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江平

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池路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间接持有桐城国轩100%股权。

桐城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桐城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国轩”)

成立时间:2016年8月12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葛道斌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前新庄村南侧1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市政设施管理;储能技术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机动车充电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唐山国轩100%股权。

唐山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唐山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7、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国轩电池”)

成立时间:2021年4月23日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伟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顺路与宜云路交界处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间接持有宜春国轩电池100%股权。

宜春国轩电池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宜春国轩电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40095、240098)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债务人一: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二: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分别和债务人一、债务人二在约定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分别为人民币120,000.00万元和人民币2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4100520240001840)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上述业务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授信批复项下其他可用中短期信用产品等。

保证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为27,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5805202400000011)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之本金,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J31(高保)20240003)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债务人: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NJ31(融资)20240003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即融资额度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5、《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40686100YBDB2024N003)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

债务人:桐城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HTZ340686100LDZJ2024N002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全部贷款本金为人民币6,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6、《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40523GR1326637)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债务人: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21,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7、《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江银宜分营支高保字第2460458-001号)

债权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债务人: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第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4年6月2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度合计为人民币6,912,987.12万元,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274,132.9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70.51%。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57,888.00万元,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43,988.9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7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亦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已签署的各项担保及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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