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年06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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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4-030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103,021.9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终审已裁定撤销一审涉及公司的判项和准许上诉人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3年4月,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和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3-012号)。

  2023年12月28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23)青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被告天峻义海向原告海西生态环境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61512.26248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3月29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2024)青民终42号《应诉通知书》和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4-021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6月21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2024)青民终42号《民事裁定书》。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与天峻义海达成调解协议后,提出撤回对公司起诉和上诉的请求,青海省高院裁定:一、撤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中涉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判项;二、准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撤回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涉及公司的判项和准许上诉人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青民终42号。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4-031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6月21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3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5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3.73亿元。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但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事项一审、二审进展,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任春星、总经理张林、财务总监谭洪涛、董事会秘书张建强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任春星、张林、谭洪涛、张建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函件后高度重视,将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还将认真反思、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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