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6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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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6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裕投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前述事宜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龄宝)控股股东,在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于2024年2月2日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当日你公司持有的保龄宝股票被强制平仓38.46万股。

  你公司作为保龄宝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保龄宝股票,未在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永裕投资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该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责任方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合规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述的监督管理措施仅针对相关股东方执行,不涉及上市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亦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后续,上市公司将继续督促相关股东方等信息披露义务方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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